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第一条 名 称
本会的名称为淄博市农学会。英文译名为Zibo Association of Agricultural Science Societies 缩写为ZAASS。
第二条 性 质
淄博市农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淄博市农业科技工作者(包括农业和农业科技企业的管理工作者)及有关单位或团体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综合性和学术性的社会公益性地方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农业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淄博市发展农业和农业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淄博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宗 旨
团结、组织、协调全体会员及全市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开展农业科学技术的研究、宣传、推广和技术服务活动,促进农业科学技术的普及和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促进农业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加速建设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淄博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淄博市民政局的业务领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挂靠在淄博市农业科学院,办事机构的人事、财务经费、办公场所及工作条件等由淄博市农业科学研究院领导和管理,办事机构中的党员和党组织由中国共产党淄博市农业科学研究院总支部委员会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址
淄博市张店区商场西街197号淄博市农业科学研究院院内,邮编255033,电话:0533-2868512。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学会的任务
(一)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考察活动;
(二)开展农业科普教育活动,传播科学精神、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劳动者素质;
(三)举办市内外科技展览和科技信息、科技成果展示交流活动;
(四)通过多种形式,介绍国内外农业发展动态。提供国内外农业科技情报资料,引进成熟的农业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普及农业科技知识,组织研究解决农业生产中存在的技术问题;
(五)开展项目评估、科技咨询、技术服务和中介业务;创办科技经济实体,促进科技联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农业产业化;
(六)编辑出版学术刊物、科技著作、科普读物等,开展优秀论文评选活动;
(七)向市科协、山东农学会推荐优秀农业科技工作者、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参加评选活动;
(八)为会员和农业科技工作者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九)其他与学会性质和宗旨相符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入会:
1.有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的科技工作者;
2.获得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的农业科技工作者;
3.从事农业科研、推广、教育、生产或管理等工作五年以上者;
4.从事农业科研、推广、教育、生产、管理等工作,热心并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5. 热心学会事业发展,对学会工作大力支持和有贡献的农业科技企业的领导;
6. 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条件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团体会员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并愿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
由本人向本会提出申请,经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或区县农学会和专业委员会推荐,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学会办事机构依据条件核批。
(二)团体会员
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团体或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由本会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参加本会的活动;
4、享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5、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团体会员
1、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活动;
2、优先取得本会的各种资料;
3、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及服务工作;
4、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2、支持本会的工作,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等活动;
3、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及募集资金;
4、按规定缴纳团体会员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划;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订或修改学会章程;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理事会是执行机构。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订学会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学会的有关活动;
(四)审批入会申请,发展会员;
(五)筹备和组织召开下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六)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开展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学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遇重大或紧急事宜时可临时召开,特殊情况也可通过通讯方式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七条除(六)(七)款外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热心学会工作,密切联系会员,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学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由理事长委托,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学会设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长可参加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会议,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对热心农业科技、推广、生产、教育和管理工作,德高望重的领导干部和有成就的农业科学家,经理事会提议并通过,可聘请为名誉理事长。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个人或团体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法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淄博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于2011 年8月 日经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2011年11月30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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