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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生产事故处理机制的探讨
    随着农业结构的调整,农业新技术、新品种和新成果的应用,以及国家惠农扶农政策的落实,使我县的农业生产水平不断提升。在农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的同时,农业生产中的事故和纠纷也出现新的动向,引发了不少群体性的事件,作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我们应当高度重视涉农事件的处理和解决。近年来,我县农业生产事故有高发频发的势头,呈现出发生面积大,造成损失重,涉及农户多,协调处理难等特点,给局部地区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造成严重影响,并由此引发农民群体上访事件,影响了农村的社会稳定。近三年,我县各类农业生产事故累计达220多起。如白马镇大树下村某水稻品种出现大田结实率偏低,东屏镇上桥村夏玉米不结实,晶桥镇杭村玉米因粗缩病绝收,石湫镇汤庄村水稻田使用劣质肥料后造成减产,石湫镇明觉村某水稻品种生育中期叶片出现锈蚀斑等。分析发生这些事故的原因有:一是农资流通方式落后,难以从源头控制质量。国有经济独家经营农资的局面完全被打破,农资市场的主体多元化,但农资流通的方式仍然陈旧落后。建立大型农资配送中心,实现农资经营规模化、网络化,从源头提高服务质量和信誉度的现代农资流通方式还未真正实现。二是粮油涨价,农资市场走俏,劣质农资乘机而入。少数农资企业唯利是图,漠视自己的社会责任,乘农资市场上扬之机,生产、销售假劣农资。尽管通过执法检查、质量抽检、违法案件查处等多项措施,使不合格农资在进入生产领域之前得到了有效遏制,但仍有漏网之鱼,给农业生产造成一定的影响。三是农村劳动力结构改变,科学种田的意识淡化。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促进了农村劳动力的市场化,大批的青壮年农村劳动力纷纷走出农田,涌入民工潮,走进城镇成为打工族,留下来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只能是老人和妇女。这一类群体,无论是劳动能力,还是科学种田的技术水平,都是相对弱势的,在农事中经常发生将除草剂当作杀虫剂用的类似误操作,造成多起农业生产事故。四是人为因素之外的其他因素,如气候、工业污染等。
  针对当前农业生产事故高发的态势,我们应当探索建立农业生产事故处理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成立农业生产事故处理办公室,完善农业生产事故的受理、调查、鉴定和处理程序,建立事故鉴定专家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重大事故向上级报告。具体的建立以下四项制度。
  一、 农业生产事故受理和报告制度
  事故受理和报告是事故信息的向上运行,是上级责任人员和部门掌握情况、作出决策、控制局面的基础,报告连同上级发出的反馈指令,均是事故处理的核心要素。农业生产事故受理后,受理人要立即向事故处理机构,如农业生产事故处理办公室报告,并同时向行政机构的负责人报告。重大事故和跨行政区的农业事故,行政机构应及时向上级行政部门报告。报告制度的宗旨是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和反映农业生产事故的基本情况,便于农业主管部门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促进事故的圆满解决,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 农业生产事故调查制度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农业事故后,应立即指令执法机构组织执法人员从法律的角度,对农业生产事故中涉及到的农资开展五查:一查资格,主要查农资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二查标识,主要查标签、包装、说明书、合格证等;三查档案,主要查产品和品种的台帐、票据,了解产品的的来源、经营去向;四查质量,抽样检测质量;五查数量,主要查所涉及的农资产品的数量和使用面积。执法机构根据调查资料,完成调查报告,为以后事故的处理提供有关法律依据。
  三、 农业生产事故鉴定制度
  农业生产事故的成因很多,有农资质量的原因,有使用不当的原因,也有栽培、气候等方面的原因。在事故的处理中,有关当事人往往对造成事故的原因和损失程度存在分歧。参照《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和《江苏省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实施办法》的规定,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成立农业生产事故处理办公室,由相关的业务和法制机构人员组成;建立事故鉴定专家库,专家库由农作物种子、栽培、植保、土肥、气象、农资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生产事故发生后,农业生产事故处理办公室应当从专家库中选择相关的专家组成事故鉴定小组。鉴定小组按照《江苏省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综合考虑农资使用、气候、栽培、土壤等各项因素,对比相同条件下,周边田块的长势长相,完成技术鉴定工作,并提出补救措施,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
  四、农业事故协调处理制度
  执法机构的调查报告和专家鉴定组的鉴定意见出来后,农业生产事故处理办公室可将双方当事人召集在一起,向其通报调查结果和鉴定意见,并就事故处理作出调解,如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发布时间:2011/11/18 14:28:31 点击次数: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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